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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楼道拐角

时间:2020-11-07 16:54:56      阅读:20      评论:0      收藏:0      [点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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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执法协作)
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分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十五)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设置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防火间距是一幢建筑物起火,对面建筑物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即使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不会起火的最小距离。火灾能否蔓延到相邻建筑物,除建筑物间的距离外,还受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的热辐射、热对流和飞火等三个因素的制约。在建筑物间距离一定的条件下,辐射热强度越高,相邻建筑物被烤燃的可能性越大; 起火建筑物内外冷热空气对流速度越快,越容易把尚未燃的物件 (即飞火) 抛向邻近的可燃物体,从而导致火灾蔓延,故保险人受理被保险人的火险投保时,须视建筑物的可燃性能和间距而定。


《上海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物权法》

https://www.sohu.com/a/319592426_239020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楼梯口的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其主要用途是为了业主行走方便。此外,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如果随意堆放杂物势必影响火灾等特殊情形下的救援。因此,在共用楼道、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楼道属于公共区域,每位业主都有权利用它,但业主也需要保持楼道的畅通,方便邻居上下楼。业主随便在共用楼道堆放杂物,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要求进行查处。

其次,作为直接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受侵害业主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非法占用楼道拐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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